我与宪法

作者:李皓 发布时间:2020-11-30 编辑:于昊文审核:任欢迎 浏览次数: [关闭]

各位老师、各位同学,大家早上好!

再过4天,也就是12月4日,我们将迎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。

什么是宪法?当提到宪法这个词时,你想到了什么?

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,是国家的根本法。它可以很大,整个国家都在它的规定之下运转,因为它规定了国家最根本的经济、政治和社会制度,国家机构的运行方式,可以说一切国家权力均来源于宪法并受制于宪法;同时它也可以很小,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和它息息相关。

每个人,从出生这一刻起,宪法便开始保护你我。宪法规定,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。等到六七岁,到了适学年龄,我们就要去学校接受教育。宪法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。18岁,作为成年的我们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言论自由、集会自由等等,相信同学们应该能列举出更多的权利。

随着教育水平不断发展,社会不断进步,人们对权利的认识越来越清晰,也越来越享受权利所带来的美好生活,可以说,人们的权利意识正以高铁一般的速度飞速地增长着。但是有的时候人们忽视了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,同时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。

中国人民大学每年都会举办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,其中有这么两个事例引起了我的注意。

2013年9月17日,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在网络上发帖造谣,扰乱公共秩序,最后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,花样的年华被蒙上了一段灰色的记忆,释放后杨同学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退学。没错!他确实在行使自己的权利,可他却忘记了有义务对自己的言论负责。

2018年10月13日,杨某在其住宅内直播时,篡改国歌曲谱,以嬉皮笑脸的方式表现国歌内容,并将国歌作为自己所谓“网络音乐会”的“开幕曲”。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。《宪法》第54条写道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,以不严肃的方式奏唱国歌,属于危害国家荣誉的行为。

这些案例体现了人们义务观念淡薄,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加深。其实我们许多中学生义务观念也不强,只懂得强调自己的权利,不愿履行义务,有的逃脱值日不履行劳动义务、楼道大声喧嚷追跑打闹不履行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,升国旗奏唱国歌时嬉皮笑脸不履行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,甚至有些学生只要一听到“义务”二字,马上想到的就是逼迫、责任、压力,乃至全身每个细胞都对此充满了拒绝。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,没有无义务的权利,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。

中学阶段是学生成长的一个重要阶段,在这一阶段中,中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领域不断扩展,你们不仅需要知晓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,知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,也需要知晓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,承担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。宪法规定公民必须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,维护祖国安全、荣誉和利益……我们所有人都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之中,都住在同一个穹顶之下,如果我们放纵自己,不履行义务,肆意破坏社会环境与秩序,那么也将失去那些宪法所赋予我们的权利。

希望我们同学能增强义务观念、责任意识,懂得依法履行法定义务,能够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,树立公民意识,形成健全公民人格,提升公民素养,做负责任的公民。